接营销 如果APP实体使用或披露个人的PI以促进其他组织的直接营销,相关个人可以要求: 主要实体不得使用或披露其个人信息以便利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营销;或者 接收组织(如果是 APP 实体)不得接收直接营销通信。 相关APP实体应当在30日内免费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涉及数字通信渠道的更短期限。 4. 索取信息来源 除不切实际或不合理的情况外,APP实体应当根据个人的要求,提供其为自身进行直接营销或者协助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营销而使用或披露的任何PI的来源。 APP实体应在30天内免费满足请求,涉及数字通信渠道的更短期限内。
但如有特殊情况
答复期限可以延长。 组织应证明提供其信息来源不切实际或不合理。在这方面,组织应考虑以下因素: 拒绝请求可能对个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自收集 PI 以来经过 印度手机号码清单 的时间, 满足请求所涉及的时间和成本 – 如果请求满足过于耗时且昂贵,则组织可以免除请求满足,以及 上述营销要求颁布前收集的任何PI的来源是否被记录。 5. 使用或披露信用报告信息进行直接营销 信用报告机构只能使用个人的信用信息来确定该个人是否有资格从相关信用提供商处接收直接营销信息。如果个人要求信用报告机构不将其信用信息用于预筛选目的,信用报告机构应遵守该要求。
垃圾邮件法要求使用澳大
利亚链接发送商业电子消息 商业电子消息是具有以下目的的任何电子消息: 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提供商业或投资机会, 广告或促销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或投资 查找列表 机会,或 广告或促销任何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者业务或投资机会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 《垃圾邮件法》还规定了可能将电子消息视为商业电子消息的其他目的。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商业电子消息具有澳大利亚链接: 商业电子信息起源于澳大利亚。 当消息发送时,发送或授权商业电子消息的实体实际存在于澳大利亚,或者拥有其中央管理和控制权。 商业电子消息可在澳大利亚的计算机、设备或服务器上访问。 接收者是访问商业电子消息时实际存在于澳大利亚的个人或开展业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