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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關於如何度過試用期的理解和技巧

試用期,或者說俗稱的試用期,是每個新進公司的員工都必須經歷的階段。在最終被任命為正式員工之前,通常每個員工都必須先經過試用期。

這符合2003年第12號法律第60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其中解釋了無限期工作時間的協議,其中規定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

在此期間,禁止各公司向員工提供低於已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薪資。

那麼,什麼是試用期呢?每位員工在試用期內有哪些權利義務?

許多員工對於在試用期期間該做什麼感到困惑。為此,這次我們將更詳細地解釋一下每個員工都必須了解的試用期。

試用期的定義試用期或試用期是指在評估新員

工績效方面有協議或協議的一段時間。試用期是決定員工合約能否在公司內續約的階段。

上級稍後可以評估該員工是否有權繼續工作並被任命為永久員工。

如果試用期結束後表現不佳,則上級可以終止合約。在此期間,老闆還可以評估他的員工是否可以發展或經歷績效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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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法?
根據印尼現行法律,試用期協議是任何 納米比亞 電話號碼 公司都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義務。如果以後員工或員工同意實施試用期,那麼試用期可以對其適用。

這符合第13/2003號法律第58條第1款有關僱用的規定,對於有固定時間工作協議或PKWT的合約僱員,不包括在試用期內。

然而,對於已經擁有無限期工作協議或 PKWTT 狀態的員工來說,情況有所不同。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必須記錄在正文或工作協議書中。

如果事實證明公司不包括這一點,那麼試用期將被視為有效,並且根據法律,該員工可以自動被宣佈為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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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試用期的最後一個任務是

確定員工職涯的可持續性。工作任命書是員工已成功通過試用期的證明。

試用期內員工的權利
事實上,進入試用期的員工的各項權利與正式員工幾乎相同。《勞動法》第90條第11款也對此作出了解釋,其中規定企業不得提供低於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這些權利規定適用於正式僱員、合約僱員或 納米比亞電話號碼 仍處於試用期的僱員。如果公司無法履行這些權利,公司可能會受到大約一年的刑事制裁。

除此之外,公司還有義務向仍在試用期的員工提供假期津貼或THR 。

公司必須為連續工作一個月或以上的員工提供 THR。關於人力資源部第 6/2016 號條例有關公司所有僱員或工人的宗教 THR 的第 2 條第 1 款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員工試用期內的義務
試用期員工必須履行的義務是能夠滿足公司對員工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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